《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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