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困难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和罕见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全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54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现就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低保家庭成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中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身份认定参照低保家庭的认定程序。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及标准。
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元以上给予救助;中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自负超过3万元给予救助;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
(二)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不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应当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三、材料报送
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证、医疗证、结算单(一式二份)。
*截止日期: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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