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饿了么”诉“美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停止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万元。双方均服判不上诉,“美团”表示将主动履行判决。
在本案涉及的青岛市即墨区,只有“饿了么”及“美团外卖”两家较大的电商平台提供在线餐饮服务。“美团外卖”平台在即墨地区的经营时间更长,拥有更多的平台商户。
“饿了么”进入即墨地区后,“美团外卖”如果发现商户在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就要求跨平台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如果被拒绝,就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
涉案即墨商户均系先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后入驻“饿了么”平台的跨平台商户。涉案即墨商户在“饿了么”平台上线经营后,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经营出现了以下情况:优惠活动被取消,配送范围被修改,通过店铺名称无法正常搜索,正常配送范围内平台显示无法配送等。在上述情况发生期间的经营数据显示,“美团外卖”平台活动补贴订单、有效订单、营业额、曝光人数均大幅下降。原告作为“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与经营“美团外卖”平台的被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被告对跨平台商户采取的改变配送范围、降低商户曝光率、回收优惠活动的行为,影响商户正常入驻“饿了么”平台经营以及造成“饿了么”平台商户的流失,妨碍原告的正常经营,削弱原告的盈利能力,对原告的竞争利益造成损害。
被告的行为对商户在“美团外卖”平台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影响,同时使商户丧失在“饿了么”平台的交易机会,影响商户通过多平台经营获得更多的客户及收入。
被告的行为导致消费者丧失从多平台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渠道及机会,亦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商户时难以获得准确信息,不能选择自己喜欢和适合的商户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被告的行为会导致其他平台竞争者损失商户及消费者等核心资源,使得其他平台竞争者不得不花费更大成本用以争取商户、扩展规模,不当地增加商户选择跨平台经营的成本,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原告以及其他同行业经营者进入市场的竞争成本。
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万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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