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市财政单独列支、用于扶持本市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投入或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精打细算、节俭使用。
第三条每年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万元,用于会展活动引进、自主培育、宣传推广、服务保障、交通运力补贴、展馆内部配套等工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贸促会共同负责。市贸促会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建立重点会展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贸促会组织预算评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会同市贸促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所扶持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庆典、论坛(会议)、展会等的相关要求,具体扶持范围如下:
(一)围绕国家战略和城市发展方向,立足我市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发展纺织服装服饰、蓝色海洋、汽车及零部件、互联网工业、健康产业和通用航空等新兴产业主题会展活动。
(二)自主培育会展活动(展会、会议)的承办方、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的承办方、落地的知名会展机构。
(三)参加经主管部门认可的会展活动的本地企业。
(四)政府部门参与会展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新会展项目的引进、宣传推广、对外交流、调研、培训、行业评估等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的会展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补助或奖励:
(一)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活动。
(二)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
(三)系统、行业和部门内部会展活动。
第三章扶持方式、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自主培育展会补贴。符合下列条件的,并经我市会展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展会,首届给予展会主要承办单位补贴40万元,第二、三届给予展会主要承办单位补贴2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一)在本市纳税的机构或企业新创办的项目。
(二)独立举办的展会,且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0%以上。不包括与其他展会同期举办的“展中展”和“展中板块”。
(三)首届室内展览面积达到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上,第二届、第三届的展览面积保持同比20%递增的展会。 第七条引进展会补贴。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展会,展览面积1万平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给予承办方10万元补贴;4万平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给予承办方20万元补贴;8万平方米以上(含8万平方米),给予承办方30万元补贴;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给予承办方40万元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70%折算为室内面积。
1、由省及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主办的展会。
2、展期在3天(含3天)以上。
3、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95%以上。
(二)符合我市纺织服装服饰、蓝色海洋、汽车及零部件、互联网工业、健康产业和通用航空等重点发展产业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会,给予展会补贴翻一番。
(三)确定连续五年(五届)以上在我市举办并签订长期合同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展会,落地当年一次性补贴引进方30万元。
(四)对引进纺织服装服饰、蓝色海洋、汽车及零部件、互联网工业、健康产业和通用航空等主题会展活动,经展会主办方、展馆租赁方和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三方协定的落地引进补贴数额,给予承担50%。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八条会展机构落地补贴。知名会展机构注册落户我市或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我市纳税,且在年度内举办一次1万平米以上展会,给予落地机构30万元补贴,年度内举办两次1万平米以上展会,给予落地机构50万元补贴。
第九条“互联网+展会”补贴。在本市纳税的机构或企业自主培育的展会,依托自主培育展会举办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网络展会,根据项目和预算评审情况,每年(届)给予5万元的补贴,最多补贴三届。
第十条本地企业参展补贴。本地企业参加我市自主培育展会的给予实际支出展位费50%补贴。每个国际标准展位补贴最多不超过0元。
第十一条重大会议补贴。对在我市举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国际级非政府补助类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项目,根据会议档次和规模,给予组织方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参会重要嘉宾人数不少于30人,参会规模不低于人,给予10万元补贴;参会重要嘉宾人数不少于60人,参会规模不低于人,给予20万元补贴;参会重要嘉宾人数不少于人,参会规模不低于人,给予30万元补贴。重要嘉宾需经会展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
(二)对符合我市纺织服装服饰、汽车及零部件、蓝色海洋经济、互联网工业和健康产业等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会议,根据会议档次和规模给予组织方补贴。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二条会展工作经费。市贸促会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会展工作需求开展服务保障、招展引会、宣传推介、交流合作、人才培训等活动,编报年度会展工作项目计划,纳入预算评审,根据评审情况给予经费保障。对于符合有关支持会展业发展政策的,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对于市政府主办或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一事一议。由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章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或者奖励范围和标准的会展项目,申报单位应在会展项目举办60个工作日前向市贸促会申报。一个展会有多个承办单位的,由主要承办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第十五条市贸促会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会展项目举办期间,会同市财政局(或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的会展项目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查勘审核。
第十六条已预申报的会展单位应当在会展项目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贸促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市贸促会复核后提出资金补助或奖励具体数额,反馈展会承办方无异议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拟申请补贴的会展项目,各承办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会展项目情况提报市贸促会。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提报的会展项目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贸促会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并对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会展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取消其申请补助的资格。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贸促会、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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