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7号)和青岛市《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民福〔〕1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街道残疾人工作实际情况,现对街道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进行了完善,具体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自年1月1日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调整为具有即墨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
二、建立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即墨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等因素,逐步提高我街道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自年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年的每人每月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年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年提高到每人每月元,年提高到每人每月元。
三、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已享受托养服务(包括居家托养服务)政策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村(居)严格审查以上条件。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四、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各村(居)提交户口本(索引页、个人页)、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填写《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审批。各村(居)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各村(居)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申请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通过初审和公示的申请材料报送通济街道民政办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街道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回村(居),并告知原因、记录在案。
(三)资金审核。各村(居)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各村(居)应于每季度首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花名册》报街道民政办确认。民政办确认通过后,报送市部门审定并申请拨付资金。
(四)管理。对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市残联每季度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录入青岛市残联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市残联和镇、街道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和平四区居委会
年11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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