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题目下方蓝字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上述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均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年9月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来源:环保部
青岛市环保局官方微博发布环保案例,年12月18日,即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日常监察中发现,青岛海润印染公司在即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煤炭作为生物质锅炉燃料,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墨市环保局于年3月29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监察人员于年4月份再次到企业检查整改情况,企业已经整改。除此之外,青岛恒孚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也在高污染企业名单之列,遭遇罚款门。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