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央行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更加详尽的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年9月11日,银监会、央行等多部门发布的号文件《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不得采取通过返回现金或有价证劵、赠送实物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吸引存款。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商业银行存款波动的日常统计监测,按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监管纠正与处罚措施。
来源:半岛都市报墨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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