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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市北区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

?点击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意见》(鲁建住字〔〕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发〔〕13号)、《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青土资房发〔〕号)等相关规定,市北区住房保障部门拟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配租。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1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配租房源共计套,其中哈尔滨路95号-97号夹岭沟项目套,明霞路31号台东体育场项目套,兴隆三路67号宜昌美景项目套,兴隆路号宜昌新苑项目套。预计年6月底前入住。

2配租范围

1、本次配租面向市北区已取得《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进行配租。已经实物配租家庭不在此次配租范围。

2、拥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其原有住房已列入房屋征收的不在本次配租范围。

3、生活无自理能力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家庭;家庭全部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均不在本次实物配租范围。

3租金标准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按照届时青岛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收取。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原住房面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规定另行交纳。

4配租流程

本次实物配租将按申请登记、公示、计分排序和轮候选房的程序进行受理。

(一)申请登记

  1、符合本次配租条件,且有配租意向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准予登记通知书》和加分的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如本人无法到现场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持公证部门生效的《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逾期未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所有加分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12月4日前,申请登记顺序与选房顺序无关。加分证明材料如下:1、市级及以上劳模证明;2、残疾证明;3、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的证明;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二、三级人员证明;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救助个人证明(本年度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对应的发票,《结算单》上大病救助或民政救助一栏须有救助金额);5、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其他应予以优先配租的群体证明。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并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符合该条件的登记家庭,请务必于12月4日前持抚恤定补相关证件及《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身份审核和信息备案。逾期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备案信息进行汇总,据此予以加分。

  2、为方便申请人登记,保障现场登记秩序,本次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时间段进行。具体登记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

1:30—5:00。具体登记日期见下表:

年11月24日

台东街道办事处、海伦路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

年11月30日

登州路街道办事处、浮山新区街道办事处、

水清沟街道办事处

年11月25日

延安路街道办事处

阜新路街道办事处

年12月1日

宁夏路街道办事处、合肥路街道办事处、

洛阳路街道办事处

年11月26日

辽宁路街道办事处

四方街道办事处

年12月2日

镇江路街道办事处,大港街道办事处、海伦路街道办事处、

阜新路街道办事处、兴隆路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

年11月27日

即墨路街道办事处

兴隆路街道办事处

年12月3日

辽源路街道办事处,敦化路街道办事处、四方街道办事处、

水清沟街道办事处、洛阳路街道办事处

地点:市北区平定路15号(户籍地为原市北区的家庭);市北区周口路81号5号楼网点(户籍地为原四方区的家庭)。

(二)公示

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登记后,现场领取《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登记回执》。登记期满后将于年12月14日至年12月18日在市北区政务网、青岛住房保障网对申请登记情况进行公示。

(三)计分排序

依据《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规则》(青土资房发〔〕号)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排序。计分排序结果将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部门及市民代表共同监督下,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产生。同时,根据本次实物配租房源及申请家庭数量情况,确定正式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名单按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候补入围名单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入围名单及选房顺序将通过《青岛日报》、青岛住房保障网、市北区政务网对外公布。本次配租计分排序时间为年12月22日。

(四)轮候选房

  1、选房。准予配租家庭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选定配租房屋,并领取《市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

  2、签订合同。实物配租家庭确定配租房屋后,在规定时间内(时间另行通知)持《市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定位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房屋租金,并办理入住。

  申请本次实物配租,并且进入正式及候补入围名单,因个人原因放弃选房或选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或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未申请实物配租家庭除外)。

监督电话

市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一中心:

市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二中心:

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一中心

市北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二中心

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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