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困难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和罕见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全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市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凡是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低保家庭成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中低收入家庭成员;
4、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1、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及标准。
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元以上给予救助;中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自负超过3万元给予救助;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不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应当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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